安溪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溪县慈善总会,英文名 Anx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AX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支持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的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协助政府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为困难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安溪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53-57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生、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管理慈善基金及冠名基金、各种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灾的募捐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储备、发放救灾物资,救助受灾群众。
(三)组织各种与慈善相关的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贫、助残、助医和慈善公益项目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参加和推动慈善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积极支持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负责同海内外慈善机构的公益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间慈善援助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大力弘扬我县热心慈善事业的先进个人和团体,提高我县的公民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七)对乡镇、村居慈善组织的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协调发展;反映我县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县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咨询性信息。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参加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 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宗旨、声誉及各项合法权益;
(三)按时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
(三) 推选和罢免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聘请创会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对章程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聘请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顾问;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等的人选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并报理事会备案;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部分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驻会副监事长或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驻会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三)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各办事部门负责人的任用;决定特殊情况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讨论和确定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的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的以及第七项中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职权,并将行使职权的情况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备案。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务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务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个月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驻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驻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合适人选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驻会人员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驻会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单位、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部门负责人的人选,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7-11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长、驻会副监事长或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
(二)依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程序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三)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四)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增补副监事长、监事人选,报监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不履行职责的,应劝其辞去职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职务的罢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监事职务的罢免,由监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会理事单位(名单见附件一);部分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为本会监事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爱心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推动本会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会费;
(四) 利息;
(五) 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实行年度会计审计制度(冠名基金、专项基金单列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慈善项目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活动。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每年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 慈善资金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及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会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二)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三)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四)本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七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以及按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应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应该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二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安溪县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 |
备注 |
1 |
凤城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2 |
城厢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3 |
参内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4 |
魁斗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5 |
蓬莱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6 |
金谷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7 |
湖头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8 |
湖上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9 |
白濑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0 |
剑斗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1 |
感德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2 |
桃舟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3 |
福田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4 |
长卿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5 |
蓝田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6 |
祥华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7 |
官桥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8 |
龙门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19 |
虎邱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20 |
西坪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21 |
尚卿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22 |
大坪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23 |
芦田镇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24 |
龙涓乡人民政府 |
理事单位 |
25 |
县委办 |
理事单位 |
26 |
县政府办 |
理事单位 |
27 |
县委组织部 |
理事单位 |
28 |
县委宣传部 |
理事单位 |
29 |
县委统战部 |
理事单位 |
30 |
县委文明办 |
理事单位 |
31 |
县侨联 |
理事单位 |
32 |
县工商联(总商会) |
理事单位 |
33 |
县民政局 |
理事单位 |
34 |
县财政局 |
理事单位 |
35 |
县税务局 |
理事单位 |
36 |
县人社局 |
理事单位 |
37 |
县委编办 |
理事单位 |
38 |
县卫健局 |
理事单位 |
39 |
县教育局 |
理事单位 |
40 |
县住建局 |
理事单位 |
41 |
县资源局 |
理事单位 |
42 |
县工信商局 |
理事单位 |
43 |
县发改局 |
理事单位 |
44 |
县市监局 |
理事单位 |
45 |
县农业农村局 |
理事单位 |
46 |
县融媒体中心 |
理事单位 |
47 |
县残联 |
理事单位 |
48 |
县直党工委 |
理事单位 |
49 |
团县委 |
理事单位 |
50 |
县总工会 |
理事单位 |
51 |
县妇联 |
理事单位 |
附件2
安溪县慈善总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 |
备注 |
1 |
县监察委 |
监事单位 |
2 |
县审计局 |
监事单位 |
3 |
县人大办 |
监事单位 |
4 |
县政协办 |
监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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